| 泉州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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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泉州市广播电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指南》将根据情况及时更新,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泉州市广播电视局办公室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泉州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主要有以下政府信息: ●机构职能、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 ●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 ●广播电视发展统计信息 ●资金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项目建设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工作动态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本机关门户网站“泉州广电网”上公布。 不予公开范围:1.个人隐私;2.商业秘密;3.国家秘密;4.国家、省、市规定不予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在泉州广电网上公开,网址:http//:www.qzrt.com。也可到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中国泉州”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网址为:http//:www.fjqz.gov.cn; 2、到泉州市广电局办公室查阅,办公地址:泉州市广电路1号广电大楼16层,联系电话:22108006。开放时间为法定上班时间。 也可以到泉州市档案馆查阅,地址:泉州市庄府巷24号政府机关大院10号楼一楼查阅室。 3、根据实际情况,本机关还将选择以下形式公开:(1)通过电子显示屏、挂墙公开栏等方式公开;(2)通过电话热线咨询、局长信箱渠道公开;(3)通过本局的内部刊物《闪闪的星空》公开;(4)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5)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 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办公室。 办公地址:泉州市广电路1号广电大楼16层 联系电话:0595—22108006 传真电话:0595—22111229 邮政编码:362000 电子邮箱:bgs@qzrt.com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请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申请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泉州广电网下载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地点当场提出当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规范性文件以外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代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2.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3.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收费项目和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本单位监察室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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