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295号令,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确保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规范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处罚规定:
一、擅自从广播电视传输的干线、支干线及分支分配口接取有线电视信号的用户,获取证据后,每例每次罚款300元,并切断私接信号。
二、私自接挂有线电视-7、-9、-12支干线、干线电缆,窃取电视信号的用户,在获取证据后,每次每例分别处以500元和800元的罚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其赔偿更换电缆的材料费及施工费。
三、对于损坏或破坏有线电视传输光缆的行为,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赔偿修复的所有费用。
四、以上违法行为经处罚后允许用户申请安装。安装时,用户应补交其擅自接挂窃取有线电视信号行为当月起的收视费。
五、对于擅自接挂窃取有线电视信号,损坏破坏传输光缆的行为人,除以上罚款处理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泉州广播电视传输中心
泉州市广播电视稽查队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