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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节目引入道德评价的必要性
04-24 16:15 

    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定。它是社会中约束人们规范,依靠专政工具来实现的一种行为准则。
 以上的定义表明道德、法律两者呈递进式的关系。例如《婚姻法》规定,妻子怀孕的情况下通常是不允许丈夫离婚的;《民法通则》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 这些相关的法条规定都是建立在人类基本道德、情感、责任之上的法律。只不过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带有强制力的行为准则,而道德和情感却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等社会规范来约束的行为准则。因此,从某种角度上可以这样说: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两者关系是相辅相成、功能互补的。从约束和调整人们行为、思想规范的职能上来看,道德还有着法律所不及的优势。在电视法制节目中,面对的观众层次不一,节目在讲清法理的同时,向人们展示其中的情感和基本道德的理念,会更加通俗易懂,更加贴近老百姓。
    在泉州曾经发生过这么一起案件:一对农村夫妇常年在外打工,将3岁的儿子托付给老家的外公照看。谁知天有不测风云,男童在一次独自玩耍时,不慎跌入村民冶炼金矿的洗金池身亡。女婿一气之下,将老丈人和私设洗金池的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赔偿男童意外死亡造成的损失十万多元。
    我们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老人作为男童的临时监护人,确实对男童的意外死亡负有责任,因此法庭最后判决老人赔偿女儿女婿2万8千元,洗金池业主赔偿6万5千元。单纯从法律上来说,我们可能会因此加入这样的评论:法律是无情的,由于老人一时疏忽,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最终造成男童不幸身亡、父女对簿公堂的局面,而老人自己也要为此付出巨额的赔偿款,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要再出现类似的悲剧。但是,这种报道方式不仅将情感与法律完全对立起来,而且带给人们的是对法律的无奈,更悲哀的是对人间情感的叹息。
    泉州电视台《法治连线》栏目在报道这起案件的时候,注意到了其他媒体忽略的一点:那就是男童的母亲是被法院追加为共同原告的。虽然从法律上来说,追加男童母亲为共同原告是因为她和男童的父亲一样,对男童死亡而产生的权利是共同享有的;但是这恰恰说明法院在办案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道德的力量和平衡作用。找到这个平衡点,我们就完全可以有另外的表达方式了: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但是涉及道德的问题还可以交给道德层面来解决。作为将父亲告上法庭一直怀有愧疚之心的女儿,可以在拿到赔偿款后,将其中的一部分交还给父亲。这样一来,她的心理上会好受一些,而且跟法院的判决也没有矛盾,这就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找到了一个比较完美的结合点。
    所以说,当法律的无情与人间情感产生矛盾的时候,如果只强调法律的无情,不仅可能使法制教育适得其反,还动摇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责任及道德准则,而如果这时候把道德作为节目的另一个重要支撑点,就可以巧妙地将法律隐藏在情理之中,让人们感受到法律也是有情的,从而不是被动地慑服于法律,而是主动地遵守。
    媒体的介入不仅使这一事件最终达成了令各方满意的调解结果,而且让人们感受到法律并不是冰冷无情的,而是维护有血有肉的情感和道德的有力武器,更是用以维护人们正常社会生活的有力保障。只要将真善美的情感根植于法制节目的土壤中,绽放的将是“以德育人”的花朵,结出的才是“依法治国”的果实,法治与德治两者之间的这种相互渗透性将共同构成我们和谐社会的基础。(泉视社教节目部  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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