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广电部分)
303、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304、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305、省级行政区域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306、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307、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电视剧审批
308、境外卫星电视落地审批
309、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310、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
311、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312、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313、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
314、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