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传送广播电视、传播收听节目及视频点播业务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广电总局设定的行政许可,现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必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必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三、凡是未取得许可证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的单位或个人,应停止上述的一切违法活动。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或频率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视频点播业务。
四、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泉州市广播电视局
200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