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一)申请条件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技、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级别指:省级或相当于省级的电教馆、大专院校;科技资料馆、科研所;新华通讯社、报社、电台、电视台;银行、证券、期货;外贸等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星级以上的涉外宾馆(新建或在建的三星级以上的宾馆但未取得星级证书的,应提供设区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计划建设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经省广电、公安、国安等有关部门实地勘察确认。);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的场所或居住的公寓等;
(二)提供相关的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的场所或居住的公寓,由所在的单位为其申请。
2、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
(2)住宅产权证(或五年以上的租用合同);
(3)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的护照和当地公安部门的居住证;
(4)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5)星级宾馆证明;
(6)房地产开发单位申请整幢楼接收,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的场所或居住的公寓,须出具住房90%以上境外人士(含港、澳、台)的购房证和公安部门的居住证;对部分楼层或个别供境外人士居住的公寓,应提供部分楼层或个别境外人士的购房证和居住证。
二、申请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由个人所在地的村委会为其申请,经当地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审核审批时效
(一)申请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审核:泉州市广电局收到申请表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上报省广电局。
审批:省广电局受理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二)申请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
审核:各县(区、市)收到申请表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上报市广电局。
审批:市广电局受理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四、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验收标准(非联网)
(一)必须完整转播中央电视台第一套、福建电视台第一套和当地第一套电视节目。
(二)必须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第一套节目。
(三)卫星电视节目的图像应达3.7级以上(其中各套终端场强应在70+/-3分贝、频率偏差100千赫)。
(四)有专用机房,其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
(五)安装使用的接收设施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必须使用能锁定频道的接收机。
(六)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必须有一台监视器监视。
(七)机房内的接收设备均应安装在标准机柜内。
(八)机房内布局合理、整齐统一,线路走向规范化。
(九)有固定值机人员(2名以上)并经培训,持证上岗。
(十)建立健全完善的值机管理规章制度。
五、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审批流程图
六、经办:泉州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联系电话:22108001
联系人:林其仁
二OO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