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安装:
证件名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安装许可证》
(一)前置审批的基本条件:
1、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万元;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
3、必须具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售后服务的能力;
4、有3人以上专业工程人员,具有独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维护能力。
(二)审批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1、注册资金的证明;
2、法人资格资质;
3、工程技术人员的名单及其资质。
(三)审批事项流程图
凭《许可证》到当地工商部门注册
报省广电部门批准发证
设区市广电部门会同公安、国安审核
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县(区、市)广电部门会同公安、国安审核
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的定点生产
证件名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的定点生产许可证》
(一) 前置审批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的新产品开发和设计能力,并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生产设施、工艺装备和检测手段及质量保证体系;
3、产品经过生产定型或技术鉴定,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并具有指导生产的齐套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测文件;
4、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二)审批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1、企事业单位申请表;
2、单位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3、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注册商标;
4、企事业单位申请定点生产的报告(包括企事业单位现状,产品开发研制情况,技术水准,国内外市场占有率及有关产品的发展计划等);
5、产品检验报告。
(三)审批事项流程图
定点生产单位的前置审批是信息产业部门,广电部门只是协管单位,故无法提供审批事项流程图。
三、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设立
证件名称:《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
(一)前置审批的基本条件:
1、有负责对该机构的年度制作计划和制作内容进行审定的上级主管单位;
2、有五名以上具有广播影视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当业务经历的固定创作人员;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制作、复制影视节目所必须的机房和设备。
4、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二)审批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1、场所、资金的证明;
2、设备清单;
3、创作人员的名单及其资格证书。
(三)审批事项流程图
凭《许可证》到当地工商部门注册
县(区、市)广电部门初审
报省广电部门批准发证
设区市广电部门审核
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四、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证件名称:《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一)前置审批的基本条件:
1、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专用设备。
(二)审批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1、领取《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并如实填报;
2、出具拍摄剧目(节目)的主创人员、设备,资金审查等各项证明材料和拍摄周期计划。人员、设备如属向外单位租(借)用的,必须由出租(借)单位出具证明或提供双方的协议书;
3、非本单位独资制作,应提供赞助或投资意向书及资金使用预算报告。
(三)审批事项流程图
省广电局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发证
设区市广电部门会同公安、国安审核
县(区、市)广电部门会同公安、国安审核
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
五、互联网等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
证件名称:《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一)前置审批的基本条件:
1、符合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2、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及场所;
3、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拥有必要的专业人员;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前置审批的特殊条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不同类别的视听节目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申办条件。
1、开办新闻类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业务,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
⑴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具有网上发布新闻的资格;
⑵已取得从事娱乐类或专业类节目网络传播业务《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年以上的机构,或依法设立3年以上的新闻机构。
2、开办影视剧类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业务,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
⑴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从事娱乐类节目网络传播业务2年以上;
⑵依法经营3年以上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三) 审批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1、领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许可证申请表》,并如实填报;
2、新闻机构或影视经营机构的资质;
3、出具资金、设备及场所(场所的产权或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等资料;
4、专业人员的资质。
(四)审批事项流程图
省广电局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发证
设区市广电部门会同审核
县(区、市)广电部门初审
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